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天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國防動員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25號、第2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領事協定》的決定,決定批準這個協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并委托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報告稿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后,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議,吳邦國委員長將受常委會委托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會議表決通過了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議程草案,決定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預備會議審議;表決通過了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決定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預備會議選舉;表決通過了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列席人員名單。
■國防動員法部分內容
適齡公民有擔負國防勤務義務
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法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于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法律還規定,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國防動員后可采取5項特別措施
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采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絡、能源水源供應、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據介紹,為了保證戰時動員的順利實施,需要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社會實行管制、限制等特別措施,這是世界主要國家國防動員的通行做法。
預備役人員儲備與征召被明確
國防動員法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作出相應規定。
法律規定,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法律還規定,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于動員的原則,采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國家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法律規定,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征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